案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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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模式
A
案例关键字
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公共卫生安全;游泳池卫生安全;一体化办案
公益诉讼领域
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公共卫生安全高危运动诉前磋商
案件类型
游泳场所公共卫生安全
督促模式
诉前案件
行*区划
湖北省恩施市
责任主体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
违法行为
游泳场所、浴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资质或卫生许可未在有效期内,擅自营业
二、案例原文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督促整治游泳池公共卫生安全隐患行*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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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公共卫生安全高危运动诉前磋商
要旨恩施市检察院联合基层派出所针对游泳池水质安全不规范、危害居民皮肤安全等违法行为,通过诉前磋商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区域内同类涉泳池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到位。
基本案情近日,恩施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接到了一通举报“喂,是检察院嘛,我想反映个事情,我在游泳馆办了张卡,本想着去游泳放松放松,但是去了总感觉游泳馆的水不是很干净啊,你们能不能也管管啊?”5月6日,恩施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童文接到了一个举报电话,记录下反映线索后,出于职业的敏感,童文上网查询了相关资料,发现泳池卫生安全问题频频出现在恩施市民热议和反映强烈的话题中,这让童文陷入了沉思,自己所在的第四检察部负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而游泳池卫生安全问题并不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五大领域内,这事儿检察机关能否“管一管”?为了快速高效回应群众诉求,恩施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积极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获取支持,并召开检察官会议,通过分析研讨、学习规范文件和典型指导案例,检察官一致认为游泳池卫生安全属于公共卫生安全领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虽然不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五大领域范围内,但属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能存在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对此应当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恩施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分兵多路,对全市多个游泳馆进行实地调查。
5月14日,恩施市检察院决定进行行*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走访调查核实,该院查明:位于恩施市施州大道、航空路、马鞍山路的三家游泳馆均为盈利性、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人工游泳场所,三家游泳馆存在未按照国家卫生规范设置强制淋浴室、?脚池、急救室和消*药储存室,采光照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未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未每日对池水消*、自检并记录。为保障泳池水质检测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该院还委托恩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三家游泳馆的水质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发现2家游泳馆池水中尿素分别为4.5mg/L和6.5mg/L,均超过《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规定的≤3.5mg/L,1家游泳馆大肠菌群为38MPN/L,超过《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规定的≤18MPN/L。
根据多方调查结果,恩施市检察院认为三家游泳馆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未能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不能有效预防传染疾病和保障公众健康,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5月24日,恩施市检察院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恩施市卫生健康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指出游泳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该局对涉案游泳馆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情形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恩施市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召开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专题会议,成立工作专班对涉案游泳馆进行监督检查,对游泳馆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整改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同时,对全市游泳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进行卫生管理培训,提高游泳场所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7月17日,恩施市卫生健康局向恩施市检察院提交检察建议回复函。
典型意义“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检察机关牢牢把握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立足检察职能,通过强化游泳场所卫生安全领域检察监督力度,相关违法行为均得到有效整改,为广大市民更安全、更舒适地参加游泳健身活动提供保障。检察机关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一支劲旅,开展公益诉讼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多了一个路径,多了一重保障,通过守护公共利益,真正实现双赢共赢多赢。
三、案例分析1.开展意义
检察机关深入一线调查研究,积极推动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的有效发挥,监督行*机关切实落实游泳公共卫生安全*策,努力消除不合格游泳场所,有利于形成促进依法行*、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益的良好局面。
2.违法行为
游泳场所水质不符合国家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安全规范,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3.权益受损
在长期存在卫生和安全隐患的游泳场所游泳,会造成皮肤过敏、细菌感染、传染病传播等健康问题,还可能会危害到居民的人身安全。
四、知识扩展1.《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
1范围
GB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游泳池swimmingpool
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进行各种游泳竞赛、训练、休闲健身的不同形状的水池。
3.2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在游泳活动中从事游泳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3.3游泳救生员swimminglifeguard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并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现场急救的人员。
3.4水质管理员waterqualityadministrator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池水质进行监测和处理,并负责游泳池水处理设备使用、维护、管理的专门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游泳救生员应进行年度审核。水质管理员应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5.2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
5.3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
5.4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5.5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0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5.6水面面积在m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m2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5.7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
5.8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5.9游泳池应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应符合CJJ的要求
5.10游泳池的水温应不低于26℃?其他水质项目应符合GB的要求
5.11游冰池区城的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x,开放夜场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5.12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池,消*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消*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mg/L~10mg/L。
5.13儿童游泳池不应配置戏水没备
5.14应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
5.15应设置广播设施和公用电话
5.16各类公共标识应符合GB/T.1的要求。
5.17应分设与游泳池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淋浴室淋浴头数量及卫生间位数量应与游泳人员数量相适应
6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游泳场所应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
6.2室内游泳场所应有通风设施,室内空气及环境卫生应符合GB的要求。
6.3在泳池开放时间内,应进行水质监测并记录。
6.4应对游泳池及周围设施、环境进行定期清洗、消*。
6.5游泳池注水、排水、清污期间应停止营业。
7安全保障
7.1设施设备
7.1.1应配置有教生观察台。游泳池水面面积在㎡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及以上的,心按面积每增加㎡及以内增设1个教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应不小于1.5m。
7.1.2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
注:可选择在游泳区域安装公共安全监控摄像系統。
7.2游泳救生员
水面面积在㎡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7.3安全管理
7,31应建立健全安全教护、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各类安全制度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7.3.2应设置醒日的“游泳人员须知”和“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
7.3.3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2.5㎡
7.3.4对有害、危险品的保存、管理应符合国家或属地有关安全条例的规定。
7.3.5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7.3.6应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3.7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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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各地要认真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结合辖区实际加强指导服务,及时完善措施,促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效率提高。要严格落实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面核实更新辖区被监督单位档案信息,确保抽查清单准、任务实,及时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查处结果。要加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检查,对住宿场所卫生清扫人员配备少、培训不到位,游泳场所池水消*不合格,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等突出问题,深挖原因,强化措施,推动标本兼治。
(三)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各地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问题公共场所加大抽查频次,复查整改情况,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要强化监督执法结果运用,对已立案查处的公共场所,同步调整卫生信誉度等级,严格落实卫生信誉度公示要求。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信息通报机制,将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促进将公共场所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情况纳入相关行业考核评价内容。要推进信用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的卫生违法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要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教育、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完善行约行规、制订团体标准,探索公共场所采用清洗消*保洁工作记录仪等监控技术手段,提升行业和企业自律。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注重发挥媒体监督宣传作用,积极邀请媒体参与监督检查过程,通过媒体主动发布监督执法信息,宣传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提高群众获得感,培育社会共治良好氛围。要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立并公布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广泛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落实举报投诉受理处理责任,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卫生监督工作。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结果,形成震慑,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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